陈汉荣
香港,2025年11月13日 — 近日,高等法院就一宗高级管理人员因其报销申请被指称”欺诈”而遭解雇后成功起诉雇主的案件作出判决。此案引发了关于雇佣法与企业管治的关键思考。在此非法解雇案中胜诉的原告获判超过540万港元的损害赔偿,这一裁决为公司与雇员双方均提供了重要借鉴。
据法庭审理,原告原为一全球废物管理及回收集团香港分支机构的营运总监。根据其雇佣合约,他有权每月报销最高20,000元人民币的自付家庭相关开支,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、子女学费及家庭成员赴中国大陆探亲的旅费。
他因提交了非其实际家庭开支的报销申请——具体而言,是三张日期相同的酒店宴会发票——而遭即时解雇。公司指称此举构成欺诈及严重行为不当。然而,该高管坚持表示,他事先已获得公司财务团队对此做法的口头批准。此外,他每月实际产生的合资格家庭开支均超过可报销金额,这意味着他并无欺诈公司的动机。
法院在作出裁决时,考虑了以下几个对原告有利的因素:
- 存在”授权”:法庭接纳了高管的证词,即他曾与公司拥有表见代理权的财务总监讨论过使用”其他来源发票”的做法,且总监表示同意,这使得该高管合理地认为此做法是被允许的。
- 无实际获利或损失:关键在于,法庭认定该高管的真实、可申报家庭开支(如其子女学费及房屋按揭还款)超出了每月20,000元人民币的报销上限,这意味着他本可使用合法收据申领全额款项。因此,他提交替代发票的方式并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,且消除了欺诈动机。
- 持续获得批准:在超过一年的时间里,公司的财务人员持续审核并批准了原告的开支报销申请,这强化了他认为该做法可被接受的合理信念。
- 事后合理化嫌疑:有证据表明,公司在发票争议发生前数月,已因业务原因试图终止该高管的合约。这令人怀疑,有关开支的指控只是公司为避免支付高昂合约解约赔偿的借口。
法庭同时指出,根据《雇佣条例》(第57章),即时解雇是一种仅适用于最严重情况(如欺诈或严重行为不当)的极端措施。法院强调,欺诈的举证门槛很高。考虑到该高管确信自己已获批准且缺乏不诚实意图,其行为虽不合常规,但未达到即时解雇所需的高门槛。
此案为企业合规与雇员权益提供了及时的警示。对雇主而言,关键启示包括:
- 政策必须清晰并以书面订明:关键的财务控制,尤其是开支政策,必须明确无歧义并有文件记录。避免可能造成法律漏洞的非正式口头批准。
- 内部控制不能流于被动:财务人员必须积极审查报销申请。未经质疑便持续批准不合规的报销申请,可被视为默许,从而导致公司丧失后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权利。
- 行使解雇权须极度审慎:即时解雇背负着很高的法律责任。不应将其作为处理绩效问题或避免支付合约解约赔偿的便利工具。
- 警惕”表见代理权”:确保汇报线路和权限清晰。公司可能需对那些在他人看来合理拥有决策权的员工的行为负责。
该判决也为雇员提供了教训:
- 合规至关重要:尽管本案原告胜诉,但其做法具有风险。雇员应始终遵守公司的书面政策并以诚信行事。
- 记录重要沟通:保留任何关于雇佣条款的特殊批准或协议的记录(如电子邮件、讯息等),因其可能在争议中成为关键证据。
- 了解自身权利:需知即时解雇是严厉之举。若认为遭到不公平解雇,应寻求法律意见。
此判决绝非纵容提交不准确的开支报销。相反,它及时提醒企业,健全的内部程序、前后一致的执行力以及决策时的诚信,是管理法律风险及合法行使解雇权的基石。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中,公平、清晰和相互诚信是建立稳定且高效合作关系的要素。